六盘水明湖高架桥下八旬老人翻垃圾桶捡废弃口罩二次售卖?
隔离、口罩、延期……这场病毒阻击战还在继续
每一个与防疫相关的关键词
都牵动人心,备受关注
在口罩紧缺时,一只口罩,成了我们通往外面世界的通行证,也是面对疫情,能给自己的最后一点心安。但是,就在这样的特殊时期,六盘水钟山区明湖路高架桥下却出现了令人担忧、寒心的一幕——捡废弃口罩二次售卖。
新闻视频
记者接到热线称,在明湖高架桥下的爱心驿站旁,有一位老人在街头明目张胆的捡拾废弃口罩进行二次售卖。当记者到达现场后,映入眼帘的是一位没有戴任何防护物品的老人,在他的身旁摆放着几盆兰花和一些小物件,最引人注目的就是6个“赤裸裸”的口罩,有一次性的,也有棉纱的……有的口罩表层已经出现明显的污渍,甚至出现霉菌斑点。
据附近环卫工作人员介绍
昨天(2月9日)发现老人在附近四处“搜罗”废弃口罩,好言相劝不管用,老人不以为然,还认为自己的想法“太做作”。在现场,钟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昨天(2月9日)就已经宣传劝阻老人不得擅自回收废弃口罩,却遭到老人各种“五花八门”的理由搪塞。然而,今天老人仍然拒不配合工作,为了降低传染风险,执法人员将废弃口罩全部没收,并立即联系黄土坡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劝返老人的工作。
下一步,每一天我都会派队员来实时的追踪,看他是否还在售卖这种口罩。
老人“我行我素”的行为
意味着他不清楚目前形式的严峻性,也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怎样的结果。其实,特别是一些独居老人,他们消息闭塞、不会上网,所以无法及时掌握关于新冠肺炎的最新消息,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。如果捡了未经处理的病毒口罩,后果不堪设想!
那么,如果出现这种捡口罩二次销售的情况,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?
口罩被使用后会存在病菌滋生、破损等情况,导致口罩的防护功能减损。如果进行二次销售,一方面要承担违约、侵权、欺诈等民事责任,另一方面可能会按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予以刑事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,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,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废弃口罩的正确处理方法
无发热、咳嗽等症状市民将口罩毁坏后投放到“有害垃圾”桶内;有发热、咳嗽等症状市民用开水(或至少56℃以上热水)浸泡30分钟,或用酒精喷雾消毒后密封丢弃到“有害垃圾”桶,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。
疫情当前,不要让本应该保护我们健康的口罩成为新的病毒传播物,每一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,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。
小编提醒:大家口罩千万千万千万一定要剪掉再扔!或者直接烧掉,不求点赞只求转发,请接力!!转发扩散出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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